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及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以适应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内容、形式与类别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校的远期发展目标、近期工作需要,结合教职员工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确定,力求具有“四性”和“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继续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远程教育、自学、继续教育项目、在职学位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应作为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分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二大类。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文件《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 号)要求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采用研讨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新技术操作演示会、技术操作比赛、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部门和个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计划,包括自学、综合素质培训、岗位和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及研讨等,年终由部门自行考核,科研处抽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科研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继续教育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要求;研究和提出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各类继续教育项目;负责对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的审批(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